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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科技机构若干问题的决定

银政发77号

颁布时间:1996-05-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科技机构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大力发展民营科技机构(一)继续鼓励区内外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分流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及其他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市领办、创办、租赁民营科技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机构中兼职。

  (二)支持区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民营科技机构;也可以通过控股、拍卖、租赁或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三)通过政策引导、资金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竞争能力和较强实力的民营科技机构,积极引导他们向企业管理现代化、产品开发高新化、产业规模集团化、市场竞争国际化方向发展。在“九五”期间,要努力培植一批产值上千万元、利润上百万元的骨干民营科技机构。

  (四)对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民营科技机构,要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可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规模较小的民营科技机构,实行股份合作制;新办的民营科技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和发展。

  (五)鼓励民营科技机构以各种形式兼并、承包或租赁我市中小型企业或亏损企业,亦可采取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的开发和经营。

  (六)支持民营科技机构和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挂钩联姻,进行联合生产、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一厂(所)两制。

  二、创造一个良好的民营科技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一)银川市科委负责编制年度民营科技机构产业开发计划,并纳入当年全市的科技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体系。

  (二)民营科技机构在有财产抵押和可靠担保的情况下,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给予优先支持;通过科技三项费用拨款、自筹和财政资助等方式,建立民营科技贷款担保基金和民营科技开发互助金。

  (三)民营科技机构在项目立项、科技发展基金借款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上享有与全民科技机构同等的权利。对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科技机构,鼓励承担区内外科技攻关、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

  (四)由银川市科委统一审批认定的民营科技机构所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宁党发[1995]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的民营科技机构,可实行“先注册后完善,先开办后规范”的办法,注册资金额度继续适当放宽,对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民营科技机构,不受开办地点的限制,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七)对持有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兴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区内外科技人员,可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配偶、父母及18岁以下子女)入户手续,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

  (八)市委、市政府有关放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民营科技机构。

  三、维护民营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一)建立民营科技机构的律师服务中心和会计服务中心,依法保护民营科技机构的经济利益、技术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仲裁处理民营科技机构在经济、技术活动中所引起的经济技术纠纷。

  (二)把民营科技机构职工的社会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体系,解决从业人员的待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

  (三)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民营科技机构中从业人员的工资、劳动时间、医疗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促进民营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一)银川市科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机构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人员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人员出国出境等项工作。

  (二)凡调离、辞职和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及技术工人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银川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保留其公职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符合调资条件的,由银川市人才交流中心商有关部门调整其档案工资。

  (三)民营科技机构要严格财务会计制度,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个人收入自主分配,但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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