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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在人事工作中贯彻〈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闽人发[1997]72号

颁布时间:1997-06-09 12:30:01.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宁德地区人事局,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好《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精神,切实保障我省广大妇女的合 法权益,现将《关于在人事工作中贯彻〈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关于在人事工作中贯彻《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

  妇女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开发我省妇女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干部的积极性,对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为我省妇女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人事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在招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专业和职位外,不得附加性别条件,不得对女性应考者、应聘者提高标准,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二、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女性毕业生及军转干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一方面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女性毕业生、军转干部;另一方面,应主动做好用人单位的工作,尽可能为女性毕业生和军转干部解决就业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消除不利于女性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就业的人为因素。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性。要逐步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

  四、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重视发现、培养、选拔妇女人才,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要及时选拔、任用。

  五、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在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中,要注意推荐选拔符合条件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六、加强妇女干部的继续教育,积极为她们参加培训教育创造条件,保证她们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培训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七、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提高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妇女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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