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5-16 16:03:12.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市老龄委)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市老龄人口已达70.3万,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0%,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年人口增长将明显加快。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老龄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老少共融、代际和谐的良好市风,努力营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一)积极推进《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在我市的实施,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险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清欠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在深化改革工作中,对家有老人生活比较困难的特困职工,尽量不安排下岗,已经下岗的要优先安排就业。
(二)农村要逐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放养老补贴。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草原、滩涂作为养老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人员或者农村老年人协会耕种和管理,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农村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减收其负担的50%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减免额度。
(三)大力提倡和鼓励家庭养老。提倡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对认真履行赡养义务的敬老好儿女,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四)要加快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市里拟在今年筹建几处老年公寓,各县(市)区也应对此作出规划。集体或个人兴办的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益事业。
(五)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从2000年9月1日起,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70周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
(六)抓好社区助老服务网点建设,认真做好助老服务工作。
(七)积极开展“助老工程”等尊老助老活动。要进一步动员更多的单位参与“助老三优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提供方便;抓好助养特困老人工作,保证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抓好老年事业发展资金的筹措工作,尽快把我市老年福利基金会建立起来。今后每年9月1日市老年节和10月1日国际老人节期间为长春市敬老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发展老年产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三、加快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老年病预防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要不断改善老年人的医疗条件,全市各级各类医院都要对老年人实行就诊、住院优先,并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老年门诊。城市各街道办事处,要把老年人医疗服务作为社区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兼顾老年人的利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销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四、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要建好老年活动场所。今年要在城区和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老年人活动站(室),解决老年人活动的场所问题。以后在新建城市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要规划、建设可供老年人开展谈心和娱乐活动的室内活动室。市内各公园都要开辟出可供老年人活动的地点。各系统、各单位可将闲置的厂房、教室等改建成老年福利设施或用于老年人开展活动。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干部活动室和退休职工之家,要创造条件就近向老年人开放。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卫生、安全舒适的娱乐和学习环境。
(二)要建立健全老年体育协会,积极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三)要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市老年大学要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好示范作用。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老年人老有所学。
五、鼓励引导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一)要发挥老年人的政治、经验和技术优势,引导和鼓励老年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人事、劳动部门,各街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才市场和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老有所为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三)各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发挥作用要给予扶持和帮助,对贡献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老年人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保护。
六、深入贯彻实施《老年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县(市)、区以上老龄委,要认真履行“协调、督促、检查”的执法主体职责,积极协调和促进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和《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对贯彻实施不好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追究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宣传法规、规定、条例纳入普法规划,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从舆论上促进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各级法院应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涉老案件,各律师所要指定专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服务。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免缓的照顾。公安、政法部门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老年人信访接待工作,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和及时处理。
七、要进一步加强老龄机构和老龄队伍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在进一步明确老龄委的职责和强化其行政职能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选配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有事业心,对老年人有感情,比较年轻的同志充实到老龄工作队伍中来。要特别抓好老龄委的班子建设,对不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各级老龄委要切实抓好队伍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转变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为老龄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多关心老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保持老龄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鼓励他们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20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