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6-20 13:06:4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财政局: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