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7-22 16:12:52.000 发文单位: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吉发[2005]4号),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民营经济“变快走为快跑”,推进全民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领取营业执照。在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中,除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以外,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股东首次实缴出资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全体股东出具按应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承诺,可核发有效期为2年的营业执照(标明实缴出资额),差额部分在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缴足后依法延长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有协议约定,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对不影响相邻居民生活环境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利用其具有合法使用证明的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民营企业登记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必须提交前置审批要件的行业,实行由一个部门受理,报告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制度,加快审批速度。
三、改革企业年检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试行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对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机关处罚,其他部门未提出异议,且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年检,企业只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因有特殊原因逾期未年检并事先申请缓检的,不再罚款。
四、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要求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本年度新增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其中吸纳下岗职工超过5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项目,可以申请市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的扶持。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创业辅导、产品创新及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效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取得贷款。
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投入,实现在担保资金结构上的多元化,完善和扩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合理有效地利用民间资本。
八、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收费一律履行“两证一卡”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强化收费行为约束。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搭车收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
九、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财产。
(二)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乱罚款。
(四)强制认购有价证券、订购报纸、期刊、图书等各类出版物。
(五)收费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不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
(六)不按法定程序或者超出规定时限办理注册、审批手续。
(七)年检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侵占个体工商户或者民营企业财产。
十、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以外,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民营企业实行审计。
十一、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在法律期间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做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培养中介市场,大力发展面向民营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民营企业可利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开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民营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十三、加快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诚实信用体系,搞好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使用规范化,扩大采集范围,使信用信息内容充实、准确,真正反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面貌。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实行信用推荐。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工作,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搞好发展预测、结构调整与规划布局,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民营经济发展快,全民创业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软环境参评的垂直管理部门年末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十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服务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发展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民营企业管理者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他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和自律,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勤劳致富,依法处理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金,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七、此前制定的有关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