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10:22:34.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预备役师: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支持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饮食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军队后勤保障改革。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为部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驻皖部队可采取竞标或协商等方式选定饮食服务单位,承担部队饮食服务保障任务。工商、税务部门对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检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管理,依法监督。被选定的服务保障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队的要求和国家卫生标准,提供优质饮食服务,并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必要时可参与部队的演练和伴随保障;达不到部队要求的,部队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予以更换。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并提供优质、便利的饮食服务。部队对服务保障单位要提供方便,为其经营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关于营房保障

  各地要把城市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建设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军队单位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热)指标、开通双路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保障。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直接收费。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减免部分专项建设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需购买的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计划,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单位按规定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减免有关规费;其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干部职工的住房,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条件需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地政府要优先予以安排;对无住房的干部职工,当地政府要安排廉租房或提供租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无军籍部队职工的住房,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军队另有规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对承担部队营区保洁、绿化和住房小区房屋维修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部队职工分流安置组成的物业管理实体,与部队彻底剥离,纳入地方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政府要给予扶持,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有关费用减免等手续。

  三、关于商业服务保障

  各地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商业服务体系要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商业企业到部队营区设立商业网点。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满足驻军官兵生活需求。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可受部队委托,提供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军人服务社优化组合从军队剥离后开展对外服务,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办理证照等手续。

  四、关于交通运输、油料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军事运输在价格上给予优惠。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的道路要纳入地方道路建设规划,由驻地政府将道路修至营区。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乡、村公(道)路,以民用为主的由地方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和养护,确保部队进出营区道路畅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部队连以上单位驻地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部队营区边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乘坐公交车,给予免费或照顾。远离军队油料供应点、用油量较少的部队单位用油,由地方石油公司负责保障,为部队代储代加油料。

  五、关于医疗保障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对现役军人就诊免收挂号费。对危重伤病员,开设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按照就近原则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确定定点医院,开设拥军病房,对住院治疗的现役军人的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实行部分减免,具体办法由省军区后勤部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地方医疗机构就诊的,优先安排,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六、关于社区服务保障

  各地要将驻军官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动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优先优惠提供有关服务,其文化活动中心及老年活动中心应向部队官兵及离退休干部开放。要将驻军单位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保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部队营区免费安装公用电话,预留网络和有线电视接口。

  七、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对与部队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考核费用给予优惠。

  部队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因单位或项目撤销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好分流安置及再就业,并积极协助驻军完成每年分流职工总数5%的任务。部队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各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信息指导、税费收缴等方面要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地方用工单位录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与部队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利用部队现有设施组建服务保障实体的单位,要接收安置一定数量的军队职工。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国家计划组织接收,妥善安置。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仍按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军队内部职工组建与部队彻底剥离及地方的服务保障实体,接纳部队职工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其职工随同移交接收单位,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关系一并移交地方有关部门。

  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部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参加所在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享受当地同类职工的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军队单位职工保险缴费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缴纳,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保险缴费时间从职工劳动关系移交之日起缴纳。

  八、关于组织领导

  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要将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双拥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军分区领导组成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驻地军队单位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解决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工商、物价、建设、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把承担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

  省军区各部门及各军分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搞好自身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同时,协调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事宜,并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改革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