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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30 15:49:5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等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分局、上市办、国家外管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一部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重要法规,是指导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对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办法》与《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共同构成了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办法》的出台,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省政府批准,省发改委为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符合江苏实际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各市发改委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当地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大胆创新,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研究出台地方性发展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

  现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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