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发[2006]25号
颁布时间:2006-06-27 11:17:04.000 发文单位:遂宁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务公开,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旨在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乡镇政务公开既包括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也包括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所院校中心的政务、事务公开。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满意。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完善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实现以下目标:
(一)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机关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五)形成乡镇、村、组“三级联动”的政务、村务、组务公开格局。
第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民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落实。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乡镇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包括: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乡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的具体情况;罚没款的回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第八条 目标责任制公开。包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乡镇长、副乡镇长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乡镇工作部门和基层所院校中心的年度目标;目标责任制实施、完成情况,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第九条 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所院校中心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包括:领导及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中涉农收费要以公示牌公开明示;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
第十条 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包括: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负担情况公开。包括:
(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以及国家其他补助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二)“一事一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低保、医疗救助的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数量;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申请低保、医疗救助的条件、办法、程序等;殡改政策;征兵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对象名单及土地性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在乡镇公开的内容。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有:本年度符合计划照顾生育的对象名单、奖励扶助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及金额。乡镇公开的内容有: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各项办证(事)程序,计划生育合格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土地征用公开。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等征用的土地,应公布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公开范围,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符合本暂行办法总则中规定精神的,都应当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间
第十八条 乡镇各项政务在公开前,要广泛听取意见,一般事项的公开要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重大事务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报监督小组审议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公开后,应及时收集意见。对需要长期公开的,应在公开之后,装订成册,放在群众方便查阅之处,供群众随时翻阅。对公开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公开时间。
第十九条 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公开时间一般分为定期、不定期和按完成任务情况及时公开三种。
第二十条 乡镇政务公开要与村务、组务公开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凡是涉及村务、组务的乡镇政务事项要注意与村务、组务公开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乡镇重大事务公开前,先广泛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各部门、基层所主要负责人和县、乡、村人大代表的意见,按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开;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由乡镇政府向同级人代会进行报告,经审议批准后10天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由财会人员提出意见或制成明细表,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广泛听取机关干部和各村委会主要干部意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每半年公开一次;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应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公开。年初在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个人制定年度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及年度目标,经乡镇人代会审议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后10日内进行公开;其他责任目标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签定目标责任书,逐人予以公布;每半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民代表,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检查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限、职责、规范、条件、依据、程序、纪律、期限及监督办法等,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研究后,由各单位分别进行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使用情况、处罚依据、标准、执行情况及各项服务承诺等也应一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予以公开;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应在每年的年底前予以公开;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报领导审批后随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及负担情况公开。
(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国家补贴项目、数额和分配方案要逐项进行公开。乡镇应在发放落实后20日内将情况进行公开。
(二)“一事一议”的情况。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在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优待抚恤金发放前10日内,公布上级下达的发放标准、数量及发放办法,公布各村委会上报申请享受扶贫资金、救灾救济及优待抚恤金对象名单及最后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的对象名单,发放结束后,10日内以村为单位公布发放情况;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应根据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先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招标方案,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确定并签定合同后,20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公开。
(二)对需要承包、租赁和拍卖的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应制定承包、租赁和拍卖方案,并公开招标。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签定后20日内,应将合同进行公开。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制定并公布建设方案,并将建设进展情况随时予以公布。
(四)每年将承包合同兑现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人大、纪检及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每年初,公布宅基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村民申请宅基用地,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开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名单、位置和面积,分别在上报前和批准后30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公开。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乡镇公开的内容由乡镇计生部门分别整理,在第一季度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征用公开。征用前,应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征用的具体事由、政策依据,征用的程序、办法、地价及损失补偿办法;征用期间,及时公布征用的进展情况;征用后20日内,及时公开征用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监督小组和政府审议后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章 政务公开形式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一般采用固定公开栏,同时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广播电视、电脑显示屏、印发文件、告知单、便民手册、明白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电脑互联网站公开。要扩大公开的覆盖面,使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群众能看明白。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立总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公开栏,设置于政府驻地或群众易于观看的街道显著位置。基层站所在单位驻地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的公开栏。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议。凡向群众公开的重要内容,事前应召开乡(镇)、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由乡镇长对公开事项作出说明。乡镇机关内部事务,召开部门负责人或机关干部大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乡镇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基层所院校中心领导和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各项服务承诺等,应装框上墙,悬挂于办公室或便于群众查看之处,也可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它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机构。各级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组织、民政、农业、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县一级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务、政务公开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成员还应有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民政部门承办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部署、协调和指导。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违纪处理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涉农政策的监督检查由农办和农业局负责,宣传工作由宣传部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乡镇政府及各基层所、院、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审计。乡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人大主席团推选产生。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区县级政府审计机关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三十九条 检查验收。把乡镇政务公开纳入县乡镇两级岗位目标责任制,由区县对乡镇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评。每年年底,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由区县对各乡镇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进行抽查。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每三年由市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区县进行表彰。
第四十条 领导责任。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对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时间不及时、形式不合理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村内“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六)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救灾救济款物、“两免一补”的发放落实情况;
(七)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等的收取标准和收缴情况;
(十三)村届期、年度发展目标;
(十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点题要求公开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十五)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本村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醒目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内容要按规定时间保留。同时还可以采用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明白纸”、表格、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布。
第七条 一般的村务公开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次应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的村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往来财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建设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九条 村务公开后,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资料档案,保证公开真实。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请村民旁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总数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确定。村民代表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5户至15户左右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一个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60人。
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应当有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包括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农业科技人员、民兵、村办企业负责人、种植养殖专业户等。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四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五)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二)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工作移交等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二)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合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三)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等组织,要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必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考核。市每年对区县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遂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