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06]202号
颁布时间:2006-09-07 11:04:15.000 发文单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 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云南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食药监食〔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州食药监、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畜牧、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对全州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55%;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30%;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另设加分项目10分,减分项目10分(见附件3)。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及制度保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各县(市)食品消费情况确定。
(二)检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检验经费由各级政府安排解决。
第七条 消费者的满意度评价(见附件2)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在当地的居民中进行,每个县的样本数不低于100人,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占20%.
(三)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价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委托州、县(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于每年12月上旬完成综合评价自评工作,并上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于12月中旬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
(三)12月底前,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县(市)的评价结果并对全州进行综合性评价,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报州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或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县(市)、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或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细则
2.食品放心工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
3.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评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