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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10:18:44.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确定采用信贷融资方式,建立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以下简称调控资金)。为加强对调控资金的管理,确保合规融入、有效使用、谁用谁还、按期偿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控资金,是指有关银行在政府信用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向我省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贷款享受国家规定的最大优惠利率,期限不低于8年,并按年计付利息。调控资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以增强扩大内需、保持增长的调控能力。

  第三条 调控资金由省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建立调控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调控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审计厅、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融资公司和银行列席联席会议。

  第四条 省政府授权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调控资金的融资公司。融资公司承担省政府赋予的调控资金管理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进行运作,负责资金的统一融入、回收和偿还。

  第二章 调控资金的融入

  第五条 省政府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在与银行的战略合作框架下,对调控资金融入作出总体规划。联席会议按照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具体研究资金融入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等,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融资公司为载体统一融入,分期、分步到位。

  第六条 融资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融入: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编制资金运用方案。

  (二)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按项目进度签订借款合同,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出具补贴还款承诺作为信用支持。

  (四)及时将资金融入有关资料向联席会议备案。

  第七条 调控资金按用途分类,分别由不同的融资公司承接,具体承载主体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调控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政府统一决策、融资公司对接、严格规范操作、依法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责任明确,运作科学规范,切实发挥最大效用。

  第九条 调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

  第十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向省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提出研究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融资公司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并通报有关银行。

  (五)融资公司与用款单位进行项目对接,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六)融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用款单位发放贷款。

  (七)作为股权投入的,由融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第四章 调控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融资公司为调控资金的第一还款人,按合同约定对金融机构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按时足额向融资公司偿还本息,由融资公司统一偿还银行。用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时,由用款单位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同级政府不能偿还时,由省级财政依据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予以扣款偿还。

  第十三条 融资公司根据与用款单位签订的用款协议,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与额度,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因用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用款单位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因融资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融资公司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所需费用由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五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融资公司要将承担的调控资金业务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融资公司业绩进行考核时,不将调控资金运作业务纳入考核范围。为保证融资公司正常运营,对融资公司调控资金运作中产生的税费,由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融资公司要建立严密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用款额度、期限和投向运作调控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定期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调控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调控资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把关,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财政厅负责调控资金的财务与会计监督;省审计厅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融资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调控资金运作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调控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调控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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