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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1-20 09:03:22.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指出:“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促进社会合理分工,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鼓励旅行社行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全省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现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二)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等事务;

  (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服务外包和服务业务。

  二、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重大会议、展览、考察活动等事项委托旅行社代理可以纳入政府公开招投标范围;

  (二)旅行社根据服务内容在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手续后,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出具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考察等发票;

  (三)旅行社出具的正规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

  三、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管理

  (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大型会展和公务接待等旅游服务外包业务的管理,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批办法》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与差旅、考察、会议、接待以及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服务外包业务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三年内没有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三年内没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4.在上一年度旅行社年检工作中排名列30名以内的;

  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少与10名以上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6.省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省旅游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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