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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0]288号

颁布时间:2010-12-30 10:23:12.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21号)精神,进一步吸引企业资金参与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地质勘查进程,确保“358”地质勘查工程目标任务的实现,现就鼓励企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商业性勘查的范围

  (一)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进入《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确定的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鼓励国内500强企业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中选择未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通过与已有探矿权人合资、合作、收购等形式进行整装勘查开发。

  (三)在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中先行选择群加-化隆、双口山-锡铁山、银灿-浪力克、蓄集-铜普、驼路沟、开荒-马尼特、赛坝沟-哈莉哈德山、夏日哈-大河坝、扎西拉让-恰格弄统等九个重点勘查区进行试点,鼓励大型企业选择未设矿业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参与省财政出资重点项目的联合勘查,并鼓励已有的探矿权人与大型企业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风险勘查。

  (四)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之外的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根据1/5地质矿产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投放探矿权。

  (五)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其他区域”),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风险勘查。

  二、申请探矿权资质条件

  (六)申请重点勘查区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企业,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七)申请其他区域探矿权的企业资质应符合《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即申请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矿(化)点、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的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

  三、探矿权出让方式

  (八)属于国土资源部[2006]12号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经勘查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或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企业申请探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省人民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勘查开发协议的项目;

  3.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以协议方式在同一区域有两家(含)以上企业同时申请探矿权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部门与企业签订合作勘查协议加强监管和参与力度。 (十二)推进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并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合同进行勘查。对资金不足,又无融资能力的矿业权人,采用矿业权整合方式,推进整装勘查。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既无资金实力,又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登记。

  (十三)严格探矿权退出制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地质勘查阶段工作需延长的,经登记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并按首次登记面积的25%缩减勘查区面积。

  (十四)规范探矿权转让。探矿权首次转让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程度的地质报告,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更高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

  (十五)实行合同制管理。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用合同约定收回探矿权。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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