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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农开办评[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01-20 13:54:56.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供销社、水产局、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1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农口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项目评审职责与权限,按照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程序,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评审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映。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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