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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农村水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进展顺利。为全面做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验收条件和标准。“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在验收前必须完成《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主要建设内容,电气化县建设主要指标要达到《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9)。

二、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验收工作要按照《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15659—2014)和本地实际情况,拟定验收工作方案,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精简验收人员,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电气化县自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地应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三、及时报送验收总结。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电气化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显著成效,总结建设管理经验和主要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对未通过验收的县要上报情况说明。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结报告。同时,请各地提供典型经验材料3篇以上,有代表性的图片10幅以上。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大力宣传电气化县建设在社会、经济和生态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特色亮点,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 系 人:程骏

联系电话:010-63202593

电子邮箱:chengjun@mwr.gov.cn

附件:

1.“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总结调查表填报总体说明

2.省(区、市)“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电源建设情况表

3.省(区、市)“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表

4.省(区、市)“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用电情况表

5.省(区、市)“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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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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