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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广人专[2015]231号

颁布时间:2015-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和2015年总局人事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总局领导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从业队伍管理,总局拟于近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督导检查各地、中央三台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的情况,重点检查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单位、各地区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的措施和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座谈与抽查相结合等方式。

三、检查时间

2015年6月-9月

四、检查步骤

(一)部署动员、自查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地、中央三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检查工作的要求,部署开展本地区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填报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查报告。

(二)督导检查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

总局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中央三台进行督导检查。

(三)座谈交流阶段(8月下旬)

分片区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职业资格管理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讨管理措施。

(四)总结报告阶段(9月上旬-9月下旬)

各地、中央三台认真梳理本地区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总体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总局将通报此次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对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广播电视机构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执业注册和执业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本地区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的自查和检查工作,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含电子版)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 系 人:陈金琳

联系电话:010-86092973

传 真:010-86093265

电子邮箱:cjl@chinasarft.gov.cn

附件: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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