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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41号

颁布时间:2020-05-15 11:22: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切实减轻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五、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前缴费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直接申报缴款;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后缴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申报缴费,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应缴费款核定业务时,应当只核定新生儿当年应缴费款。

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19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问题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在做好政策过渡的基础上,将现有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政策全部规范到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内。同时,完善相关经办规程并提出信息系统参数调整需求。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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