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造完工投入使用后,银行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费用化在税前扣除?
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房产建造期间的借款利息应该资本化计入房产建造成本,完工投入使用后的借款利息可以作为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