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业务年度申报的时候如何填报?
股权转让业务涉税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的一个重要事项,如何规范确认转让所得时点?申报表填写需注意哪些要点?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收入确认时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确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区分不同情况填报不同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五条进一步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例如:A公司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00万元,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20万,期末账面价值为80万元,2024年A把B公司的股权转让,取得转让价款90万元,虽然会计核算上确认了投资收益10万,但在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需要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
2、处置收入填报口径
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处置收入、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填报口径需要注意:
(1)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2)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如果是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要从成交价中把增值税、券商收取的手续费用、缴纳的印花税减掉作为处置收入填报,不是直接填成交价。
(3)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4)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账面价值是会计核算的结果,如果是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账面价值是包括会计核算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金额。
计税基础,对于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