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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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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的通知

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管理,提升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推动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二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组建

  (一)广东省财政厅定期组建承销团,原则上承销团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组建新一届承销团,保障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平稳有序。

  (二)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确定”方式。广东省财政厅提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开发布组建通知,明确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组建条件及组建程序等。

  (三)申请机构应当在广东财政厅规定时间提出报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广东省财政厅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核实,对原承销团在团申请机构,结合《承销协议》履行情况、考评结果等确定是否纳入承销团;对原承销团非在团申请机构,择优选取承销团成员。同等条件优先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纳入承销团。

  (五)承销团成员分为一般承销商和主承销商。新一届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为原承销团在团机构,且上一年《承销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年度考评结果排名靠前。

  (六)广东省财政厅确定承销团成员名单后,在指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并组织签署《承销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存续期日常管理

  (一)广东省财政厅根据发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承销团会议,通报发行相关情况、听取发行安排意见和建议。承销团成员应认真准备、按规定派员参加承销团会议。

  (二)广东省财政厅定期发布季度、月度发行初步计划,结合项目用款需求、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确定发行时间窗口、发行规模、债券品种等信息,编制发行披露文件,发行前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承销团成员应及时查阅发行披露文件,认真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三)承销团成员要按照《承销协议》和发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交易等工作,及时足额缴付发行款,并按广东省财政厅统一要求报送本机构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交易等情况。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参与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创新改革工作,提升发行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积极推动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承销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确保承销团健康有序运转。

  三、承销团考评

  (一)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广东省财政厅建立承销团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及时公布考评结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

  (二)承销团考评指标包括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市场情况、二级市场情况、承销团管理其他工作等三个方面。按照“一级市场指标为主、二级市场指标为辅”的原则,广东省财政厅每年合理确定指标具体构成及权重,承销团管理其他工作事项由广东省财政厅认定作为加减分项纳入考评指标。广东省财政厅及时向承销团成员等公布考评指标具体构成。年度执行中,广东省财政厅可结合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考评指标具体构成及权重。

  (三)每季度结束前,承销团成员应将推动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的发行创新事项书面报送广东省财政厅。

  (四)广东省财政厅每批次发行招标结束后披露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市场相关情况;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披露季度考评结果等信息;年度发行任务完成后披露年度考评结果等信息。以上考评结果等信息原则上仅向承销团成员披露。

  (五)承销团成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披露的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二级市场相关情况、季度和年度考评结果等信息可及时优化承销、交易等工作。

  四、承销团成员调整

  (一)广东省财政厅可根据《承销协议》约定条款等通知相关机构退出承销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自广东省财政厅公开发布清退信息之日起两年内不纳入承销团。

  (二)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可根据发行需要和市场状况等,适时开展承销团成员增补工作,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三)广东省财政厅根据清退机构数量、发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增补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申请方式,择优增补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根据主承销商年度考评结果等情况和已在团承销团成员申请,适当调整主承销商组成。主承销商调整工作原则上与增补工作一并开展。

  附件:2021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指标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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