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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今年第二次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颁布时间:2021-07-01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从7月1日起,我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新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600元,这是我区继今年3月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后,年内第二次提标。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0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0元/月。要求实行分档发放的县市执行当地分档发放有关规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分散供养提高至不低于600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300元/月,自理和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

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新标准要求从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年内再次提高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旨在让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全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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