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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20-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并整合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减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除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上述纳税人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要求执行。

  (三)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小微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不属于小微企业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余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按期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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