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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规〔2021〕8号

颁布时间:2021-08-20 18:3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简称中央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专项用于重点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水平,以及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通过中央奖补资金引导,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升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  中央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要求,分批次制定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组织各区做好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编制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六条  根据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奖补资金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奖补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主要分配原则:

(一)统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分配原则。采取“基础奖励 考核奖励 单项奖励”的综合性奖励方式,精准、高效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国家支持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基础奖励。根据国家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当年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规模,结合企业目标表中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和成长性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对各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基础奖补和综合评分奖补。

2.考核奖励。培育实施期满1年后,根据国家分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后续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规模,结合国家考核情况,将纳入继续支持范围的企业“绩效考核排名等次和目标超额完成贡献”等指标作为分配因素,对各重点“小巨人”企业分档给予考核奖励。

上述基础奖励和考核奖励分配资金额度不低于中央财政统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的90%。

3.单项奖励。根据国家支持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结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期内绩效目标和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特别是为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的服务成本,对技术创新、上市辅导融资、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和工业设计等不同服务类型分档给予适当成本补贴。补贴规模采取总量控制,不超过中央统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的10%。

根据中央财政分批下达我市统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重点“小巨人”企业综合指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类型)分配权重后,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二)统筹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奖补资金分配原则。采取“分档按比例补助服务成本”的方式,有效引导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精准、高效服务举措,提升整体服务体系能力。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当年奖补资金规模,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期内绩效目标和为专精特新企业,重点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的服务成本,对政策、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融资对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培训、法律维权和其他等不同服务类型分档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适当成本补贴。原则上每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对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成本补贴,通过在现行市场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全部补贴金额给予被服务企业价格优惠的方式,实现最终受益对象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效果。

第七条  中央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原则上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并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中央奖补资金后,对于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向财政部备案的资金分配方案,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区,由区财政局按照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各相关企业。对于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向财政部备案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上报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全年服务预计成本,将资金预算预下达公共服务平台示范所在区,由相关区财政局按照要求及时将资金预拨至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安排使用;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企业,不得用于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将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

年度实施期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根据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提供的服务成效和合同金额,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对部分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退还的资金,在核算下一年度预拨资金时予以抵减;对部分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追补的资金,在核算下一年度预拨资金时予以追加。全市统筹清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中央奖补资金的追加或抵减基数。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中央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绩效目标,每半年组织各区报送各类企业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按要求组织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市财政局主动公开转移支付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部门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涉及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两年内停止其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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