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税〔2020〕38号

颁布时间:2020-12-23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函》(沪自贸临管委〔2020〕41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0〕2号文”),结合本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以及征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开展沪府规〔2020〕2号文明确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时,收取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及其收入分成级次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你委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时将收费收入在征收环节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其中:对凡按规定应当归属相关区的收费收入,由你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调库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收费收入调库至相关区级国库。

三、请你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最新要求,请你委会商相关部门另行研究民防工程建设费执收主体调整事宜。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