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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黑税四字[1989]50号

颁布时间:1989-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关于农场、农管局征税范围的解释农场、农管局凡没在《细则》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

  二、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其经营是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因此,不能比照社会公检法享受免税照顾。其占地应按照规定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集贸市场占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具有上盖和四壁的封闭式集贸市场,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露天摊床,不封闭的集贸市场占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的附属工厂、商店等占地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附属工厂或商店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均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是否可以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不能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减免税。

  七、免税单位出租房屋、院落占地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院落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对“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的征免税规定。

  凡由“人防费”投资(包括有部分人防费投资的)建设的,“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人防费”投资的,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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