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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319号

颁布时间:1999-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文件《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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