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9]319号
颁布时间:1999-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文件《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