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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颁布时间:2002-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教育部 国家旅游局

  为了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及住宿业(指公务、商务和休闲服务的宾馆、饭店以及旅馆等,下同)使用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育、医疗卫生、住宿业等机构、单位(以下统称集团购买者),为公众提供服务而购买絮用纤维制品的,应当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合格。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工,确保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符合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因素。

  二、向集团购买者提供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书面申请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主要生产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的明细表;

  (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及情况简介;

  (四)标准文本、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查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包括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设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施、符合规定的质量检验人员、必备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等。

  四、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应当采取现场查验、流程跟踪等方式。可以邀请集团购买者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派员参加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当发放质量保证条件证明。

  五、中国纤维检验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需求免费向集团购买者提供。

  六、集团购买者应当采购具有质量保证条件证明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在购销合同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明确约定质量指标要求。

  七、集团购买者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购买絮用纤维制品(以下简称招投标采购),招投标采购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指标应当纳入招投标采购内容中。招投标采购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参加招投标的絮用纤维制品进行检验。

  八、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集团购买者购买絮用纤维制品应当组织进货验收检验。集团购买者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让消费者使用。

  九、集团购买者购买未获质量保证条件证明的生产或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者购买的絮用纤维制品未经进货验收检验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消费者发现集团购买者提供的絮用纤维制品有质量问题的,可以举报。

  十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管理、卫生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集团购买者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各部门将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告不合格集团购买者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管理、卫生、教育、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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