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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呼政规字[1990]92号

颁布时间:1990-03-26 14:38:08.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为了明确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具体周边范围,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的周边范围以内,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呼和浩特新城宾馆以东至宾馆界墙;以南宾馆界墙至乌兰察布西路10米,以西宾馆界墙至呼伦南路10米,以北至宾馆界墙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二)呼和浩特白塔机场以东、以西、以南、以北围界外10米和机场北门以外100米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三)呼和浩特火车站:以站台中心为起点以东、以西300米、以北100米和以车站候车大厅台阶为起点以南140米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四)新华广场:东至迎宾路口、南至乌兰恰特路口、西至战备路南口、北至内蒙古电视台东侧栅栏内;

  (五)重要军事设施和周边范围,由内蒙古军区和内蒙古武警总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划定的周边范围执行。

  二、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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