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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8〕2号

颁布时间:2021-03-23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2 号)即行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8年3月20日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海洋治理能力,保障海洋工作中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加强海洋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计量、涉海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洋业务活动中,使用计量单位及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比对及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能力验证及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其他与海洋计量工作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是指专门用于海洋公共服务、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洋业务活动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涉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创新和推广海洋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参加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比对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海洋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海洋局对海洋计量工作实施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洋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监督计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实施;
(二)制修订《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审批、发布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量值传递、计量标准等海洋相关计量活动实施管理;
(三)配合国务院计量行政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全国海洋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计量委)、国家海洋计量站及各分站和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以下简称海洋评审组),组织实施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和能力验证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海洋计量工作。
   国家海洋局业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本业务领域的量值溯源等计量工作,提出本业务领域内海洋专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需求,支持相关计量标准研制和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
第六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海洋领域计量标准的研建和管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开展海洋计量技术业务培训和宣贯;
(二)开展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
(三)承担海洋计量委和海洋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在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相关计量技术工作。
第三章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 对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在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已建立计量标准和有效计量检定规程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已建立计量标准尚无有效计量检定规程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委托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不具备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通过内部校准或比对等方式保障其量值的有效性。
第十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在初次使用、检定有效期到期、出现故障维修,经核查其计量性能发生改变等情况下,投入使用前,使 用者按就近原则申请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使用者向国家海洋局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的,经双方确认后签订委托协议。国家海洋局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检定或校准,对检定合格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对经过校准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校准证书。
第十一条 对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不得使用。对不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第十二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由涉海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四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研建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研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建的国家海洋局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使用,作为统一国家海洋局内部相关量值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复核、更换、封存和撤销等,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对研建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国家海洋局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承担使用、保存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量值传递的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核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章 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海洋计量委每年向从事海洋业务活动的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评审研究提出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审批后,下达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上报的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由海洋计量委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海洋计量委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起草单位开展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海洋计量委根据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组织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按时提交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资料,海洋计量委进行完整性审查。通过审查后,起草单位按规定向海洋计量委各委员、有关制造企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应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和国家海洋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海洋计量委组织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工作,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每项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定方为有效,参加审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书面同意方为通过,需形成书面审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报海洋计量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海洋计量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海洋计量委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审批、编号和发布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 JJG(海洋);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校准规范代号为∶JJF(海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予以废止。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复审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海洋计量委负责建立计量技术规范档案,保存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海洋计量委编制相关宣贯和培训计划。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计划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计划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暂未制定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计量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六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国务院认证认可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海洋评审组编制评审员需求方案,经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后,向涉海企事业单位征求推荐人选。海洋评审组收集推荐人选申请材料,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被推荐人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确认后,方可承担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海洋评审组对海洋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进行初审,编制年度评审计划,经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洋评审组征集能力验证需求,编制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年度计划,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组织具备能力验证设计和实施条件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海洋评审组向国家海洋局上报能力验证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建议等。能力验证结果出现明显偏离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应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依法开展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对列入《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海洋局。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海洋评审组对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编制年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方案,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洋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在海洋计量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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