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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814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昆明、曲靖、玉溪、红河、思茅、楚雄、大理、临沧地区(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5号)规定,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内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昆明分公司汇总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

  附 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机 构 名 称             地州市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玉溪市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曲靖市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楚雄州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临沧地区

  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茅中心支公司   思茅地区

  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大理州

  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红河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红河州

      开远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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