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2]393号
颁布时间:1992-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函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分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既是你所分所,又是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取消其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格。
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换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工作,对你所所属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次清理。对那些在你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担任工作的人员,也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撤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收回有关证件。
附件: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
(92)财会协字第3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会(1992)24号《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关于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及注册会计师兼为执业审计师问题的意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我部在有关实施办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兼是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兼任执业审计师(或执行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如果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或已经兼为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类似机构),有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申报或已经取得执业审计资格(或执行其他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职务),应当取消其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撤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收回有关证件。
199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