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00]761号
颁布时间:2000-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石景山区财政局、北京一轻工业总公司、北京市热力公司、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原由外经贸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承担转贷的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债务管理工作已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目前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有关贷款项目按时还款,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现将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丹麦等国部分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项目单位在接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还款单据后按规定及时将应还的到期本息汇入中国进出口银行帐户,并在还款后立即将有关还款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项目单位在规定的还款到期日无法对外还款时,应提前两周将欠款本息、欠款原因及预计还款时间等情况书面通知我局。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监督项目单位按时还款。
三、对移交之前由于项目单位未按时还款而导致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垫付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单位应设法尽快偿清。
四、各项目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所属项目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丹麦等国部分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84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湖南、湖北、重庆、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建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我部于1999年5月下发了《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非金融机构承担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通知》(财债字〔1999〕112号),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原由外经贸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承担转贷的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的对外债务管理工作。目前,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进出口银行对上述国家的贷款项目按时还款,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出口银行应在丹麦等国政府贷款的每次对外还款日前1个月将有关还款单据书面通知各有关贷款项目单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抄送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各项目单位应至少在对外还款日前2周将所还的到期本息汇入进出口银行账户,并在还款后立即将有关还款情况书面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或总公司。
如项目单位无法按时对外还款,项目单位应在还款到期日之前2周内书面通知进出口银行,并抄送我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抄送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我部将根据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进出口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和监督项目单位按时还款,保证我国政府对外信誉。
二、在上述工作移交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应继续协助和配合进出口银行向项目单位催收贷款,并应将项目单位汇入本公司新到期的还款本息及时如数地转交进出口银行对外还款,不得截留汇款。对于此前未按时还款而导致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垫付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单位应设法尽快偿清。
三、我部将负责通知国外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的变更情况。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有关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有关单位请及时与我部联系。我部下发的《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非金融机构承担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通知》(财债字〔1999〕112号)继续有效。
贷款项目每期对外还款日期表(略)